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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代理孕母草案 限國籍、曾生育、不供卵
〔本報訊〕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6日針對「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國民黨、民進黨立委分別提出之代理孕母草案進行審查。國健署表示,衛福部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送法規會,會在103年1月3日開會討論,草案內容包括代理孕母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生育過、不能提供卵子、限生育次數。
衛福部表支持 但應重視配套及管理
立院審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以及國民健康署長邱淑媞到場備詢。對於將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邱文達表示支持,但同時強調配套及管理的重要性。不過衛福部今日並未提出版本。
立院主要針對受術者條件、代理孕母條件、代孕者身體自主權等相關規定進行討論。關於受術者條件,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蘇清泉等提出的草案版本,限定現行法定配偶關係下妻子先天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不適合懷孕者,才能尋求代孕。
此外,關於代理孕母的條件,目前的草案是限定為具有我國國籍、曾生育過的女性,且包括不能提供卵子、限制生育次數等相關規定。對於代理孕母的「身體自主權」,立委林淑芬質疑目前的草案並未加以保障。邱淑媞表示,明年衛福部送行政院的完整版草案就涵蓋保障代理孕母身體自主權的部分,她今天同時指出,衛福部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明年1月將會出爐。